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234 號
聲 請 人 陳勝發
呂亦真
蔡章和
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 38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最高法院 110年度台上字第 4869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1 項本文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以系爭判決二駁回之,是應以系爭判決一為確定終局判決。
次查,憲訴法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起施行,聲請人等係於憲訴法施行日前收受系爭判決二及確定終局判決。
是依上揭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四、綜上,依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