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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235 號
聲 請 人 潘冠宏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
分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92 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92 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042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
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9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聲請案係於中華民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收文;
本件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向最高法院聲明不服,並經最高法院以 110 年 4 月 8 日 110 年度台聲字 84 號刑事裁定駁回其聲明,可知系爭判決及確定終局判決均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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