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1,憲裁,235,2022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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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235號聲請人潘冠宏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2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2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4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案係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收文;本件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向最高法院聲明不服,並經最高法院以110年4月8日110年度台聲字84號刑事裁定駁回其聲明,可知系爭判決及確定終局判決均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中 華 民 國111年5月19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林廷佳中 華 民 國11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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