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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237 號
聲 請 人 黃啟昌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聲字第 1151 號及第 1152 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聲字第 1151 號及第 1152 號刑事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就數罪併罰所定之執行刑,有違反比例原則及罪責原則等憲法原則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9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即已收受系爭裁定,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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