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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237號聲請人黃啟昌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51號及第1152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51號及第1152號刑事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就數罪併罰所定之執行刑,有違反比例原則及罪責原則等憲法原則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即已收受系爭裁定,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中 華 民 國111年5月19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林廷佳中 華 民 國11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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