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1,憲裁,240,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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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240 號
聲 請 人 黃永安
上列聲請人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北簡字第 9065 號民
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坐落於臺北市○○區○○○路 00 巷之房屋,均合法繳稅,並於中華民國 35 年前即已居住於此,卻遭法院強制執行拆屋還地,聲請人請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應負國家賠償責任,該分署卻不予理會,提起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北簡字第 9065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又未給予救濟,顯有侵害人民生存權、居住權、財產權及訴訟權,違反憲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規定之疑義,聲請大法官解釋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 111 年 4 月 26 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據以聲請之系爭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

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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