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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241號聲請人 謝衛民 送達代收人 謝仲瑜 上列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8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法院審理案件未依法調查證據,又未讓聲請人與證人對質詰問,形成有罪判決之理由矛盾,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16條保障訴訟權、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之疑義,請求進行裁判憲法審查,將違憲判決廢棄發回。又確定終局判決之同案被告陳勝發、呂亦真及蔡章和,前已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狀漏列聲請人,請併該案處理等語。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8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869號刑事判決,以未提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三、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不符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程序要件,自不生是否與111年度憲民字第245號陳勝發、呂亦真及蔡章和聲請案合併審理之問題,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111年5月20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中 華 民 國11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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