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243 號
聲 請 人 陳永順
上列聲請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77 年度台上字第 3503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於量刑有法律上瑕疵致輕重失衡,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8 條、第 15 條、第 23 條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並違反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規定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9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依上揭規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