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1,憲裁,254,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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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254 號
聲 請 人 戴立紳
訴訟代理人 周宇修 律師
黃冠偉 律師
張凱婷 律師
邱啟鴻 律師
林柏辰
上列聲請人因免職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075 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23 日修正公
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2 項前段
規定,未排除公務員吹哨者而一律予以適用,不符憲法第 18 條服公職權之制度性保障及比例原則,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免職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075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23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
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2 項前段規定(
下合稱系爭規定):(一)未慮及吹哨者保護對公務員之身分保障,而將有吹哨行為之公務員不分情節輕重一律免職,系爭規定適用上,已侵害其憲法保障服公職權之核心,當屬違憲;
(二)系爭規定未就公務員之有罪判決態樣予以區分,以致涵蓋過廣,導致個案過苛,與比例原則有違,自屬違憲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0 條第 1 項、第 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不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係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是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決之

核聲請意旨所陳(一),系爭規定究有如何侵害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客觀上尚難謂已為具體之敘明;
(二),系爭規定未就公務員之有罪判決態樣予以區分,以及未排除公務員吹哨者一律予以適用,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上之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客觀上亦尚難謂已為具體之敘明。
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又聲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超過三人,本件既不受理,則不另依憲法訴訟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命其補正,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憲法法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
│同意大法官                  │不同意大法官                │
├──────────────┼──────────────┤
│許大法官宗力、吳大法官陳鐶、│蔡大法官烱燉、黃大法官虹霞、│
│林大法官俊益、許大法官志雄、│蔡大法官明誠、黃大法官瑞明、│
│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昭元、│詹大法官森林、謝大法官銘洋、│
│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  │呂大法官太郎                │
└──────────────┴──────────────┘
【意見書】
不同意見書:黃大法官瑞明提出,黃大法官虹霞加入、
詹大法官森林加入。
謝大法官銘洋提出,蔡大法官烱燉加入、
黃大法官虹霞加入、詹大法官森林加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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