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1,憲裁,256,2022053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256 號
聲 請 人 洪嘉鴻
聲請人為指揮執行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為指揮執行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 年執更助法字第 205 號、第 206 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0 年執更則字第 84 號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7 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對於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認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查,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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