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256號聲請人洪嘉鴻聲請人為指揮執行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聲請人為指揮執行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執更助法字第205號、第206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執更則字第84號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7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二、按,人民對於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認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中 華 民 國111年5月30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吳芝嘉中 華 民 國11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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