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257 號
聲 請 人 蘇元德
聲請人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年度簡上字第 291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反憲法第 15 條、第 19 條、第 22 條及第 23 條等規定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1 項本文、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判決係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訴法
施行日前已送達聲請人。
是依上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不受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芝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