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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257號聲請人蘇元德聲請人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聲請人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91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反憲法第15條、第19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本文、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三、查,確定終局判決係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施行日前已送達聲請人。是依上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不受理。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111年5月30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吳芝嘉中 華 民 國11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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