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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27號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就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64號刑事裁定,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111年2月8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11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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