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31號聲請人 吳政南上列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84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係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聲請人之一,依憲法訴訟法第62條第1項、第63條、第53條第2項、第61條第1項後段及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規定,聲請本庭就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宣告違憲,並廢棄之,發回管轄法院,重新為諭知免訴之判決,以資救濟等語。二、按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三、查本件聲請人所據之確定終局判決,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84號刑事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111年2月8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11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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