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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385 號
聲 請 人 盧平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妨害自由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 96 年度上易字第 2020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反憲法第 7 條、第 8 條、第 11 條、第 15 條、第 16 條及第 24 條等規定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9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雖聲請解釋憲法,惟核聲請書內容,係指摘系爭判決違反上開憲法規定,是本件聲請,為裁判憲法審查案,先予敘明。
惟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依上揭規定,尚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戴紹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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