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1,憲裁,393,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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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393 號
聲 請 人 羅浩森
上列聲請人認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抗字第 52 號刑事確定終局

裁定及其所適用之中華民國 87 年 5 月 20 日修正公布之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販賣第一級毒品,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抗字第 52 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依中華民國 87 年 5
月 20 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前段
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所判處之刑度過重,顯見上開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均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於 111 年 6 月 14 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
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三、次按人民據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審理程序準用第 90 條第 1 項但
書規定;
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後段、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
分別定有明文。
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
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自不得據以聲請系爭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
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亦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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