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44號聲請人黃正亮聲請人黃晨發上列聲請人認行政法院78年度判字第273號判決,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違憲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本件聲請人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78年度判字第273號判決,違背憲法撫卹之規定而違憲,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三、查本件聲請人所據之確定終局判決,即行政法院78年度判字第273號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111年2月11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111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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