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1,憲裁,50,202202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50 號
聲 請 人 柯賜海
代 理 人 林宜榮
上列聲請人為司法院釋字第 812 號解釋,有未論及「人民有權拒絕工作」及「國家為何不能以法律規定強制人民工作」之疑義,聲請補充解釋;
又司法院釋字第 725 號及第 741 號解釋,有違反論理法則及少數服從多數民主議事基本原則,剝奪人民訴訟權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2款規定,聲請變更或撤銷解釋案。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司法院釋字第 812 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一),有未論及「人民有權拒絕工作」及「國家為何不能以法律規定強制人民工作」之疑義;

又司法院釋字第 725 號及第 741 號解釋(下合稱系爭解釋二),有違反論理法則及少數服從多數民主議事基本原則,剝奪人民訴訟權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聲請補充系爭解釋一及聲請變更或撤銷系爭解釋二。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 1 項、第 61 條第 2 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司法院大法官第 607 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聲請人係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3 日聲請解釋
憲法,受理與否據上開規定所示,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審酌之。復查系爭解釋一意旨及內容闡釋甚
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是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
又聲請人並非系爭解釋二之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變更解釋之客體。
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不合,本
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其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