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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51 號
聲 請 人 張錦河
聲 請 人 方勝東
上列聲請人為促進轉型正義案件,依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國防部 74 年覆高律復字第 24 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台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 74 年警審字第 4 號判決,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應為再審之裁定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又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
另,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據上論結,本件應不受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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