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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52 號
聲 請 人 胡明義
聲請人因告訴傷害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告訴傷害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7 年度竹北簡字第 80 號刑事判決及 97 年度簡上字第 85 號刑事判決(下併稱系爭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之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又,聲請人之聲請不合程式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 59 條第 1 項、第15條第 2 項第 7 款本文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非系爭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碧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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