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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53號聲請人林宏龍上列聲請人認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54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54號刑事判決,違反憲法罪刑法定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並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5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生命權及財產權之意旨而違憲,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二、按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三、查本件聲請人所據之確定終局判決,即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54號刑事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111年2月25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涂人蓉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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