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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54號聲請人周正興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2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30條及第131條之1等規定,有侵害憲法第16條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2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30條及第131條之1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於警員實施搜索、扣押時未賦予被告在場之參與權,有侵害憲法第16條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等規定之疑義等語,聲請解釋。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61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據上開規定所示,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又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2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874號刑事判決就關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三罪部分撤銷發回,其他上訴部分則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就上開發回部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更(二)字第13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撤銷改判,聲請人復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242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111年2月25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羅其祥中 華 民 國11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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