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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56號聲請人童騰億上列聲請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94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不論行為人之犯罪輕重,不分情節均以最低本刑五年以上論處,致聲請人之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侵害,應宣告違憲,爰於110年12月20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於110年12月20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次查,聲請人前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065號刑事判決,就販賣三級毒品部分,認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此部分,應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核聲請意旨所陳,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上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憲法法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大法官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楊惠欽 蔡宗珍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同意大法官不同意大法官許大法官宗力、蔡大法官烱燉、黃大法官虹霞、吳大法官陳鐶、蔡大法官明誠、林大法官俊益、許大法官志雄、張大法官瓊文、黃大法官瑞明、詹大法官森林、謝大法官銘洋、呂大法官太郎、楊大法官惠欽、蔡大法官宗珍黃大法官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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