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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57號聲請人彭雲明上列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42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81年7月29日修正公布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及第5條第1項前段規定違憲,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之效力及於聲請人之本件釋憲聲請案件。 理 由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訴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亦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因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429號刑事判決所適用81年7月29日修正公布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及第5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109年10月20日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下稱系爭案件),依憲訴法第90條第1項但書規定,系爭案件為憲訴法施行日即111年1月4日前繫屬之案件,其應否受理,應依大審法判斷之。經核與大審法上開規定聲請釋憲要件相符,應予受理。司法院於110年12月10日作成釋字第812號解釋,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審查之系爭案件,與上開解釋屬同一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且符合受理要件,於上開解釋公告前未及併案審理,自應為上開解釋效力所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憲法法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大法官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楊惠欽 蔡宗珍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同意大法官不同意大法官全體大法官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涂人蓉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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