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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79號聲請人彭宥明上列聲請人為加重詐欺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031號刑事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辦案程式之規定,有違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對人民訴訟權等權利之保障,聲請解釋案。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03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辦案程式之規定,有違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對人民訴訟權等權利之保障,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61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三、查本件聲請人係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據上開規定所示,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經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仍繫屬相關法院審理中,故系爭判決並非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3月11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1年 3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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