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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8號聲請人詹民進上列聲請人為妨害家庭聲請再審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63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第16條訴訟權及第78條規定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聲請解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謂: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使經提起非常上訴而諭知免訴判決確定之被告,因非常上訴免訴不涉事實認定錯誤之問題,違反憲法第16條規定保障之人民訴訟權,牴觸憲法第23條所定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他人權利所必要之比例原則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6號解釋意旨等語。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聲請係於110年12月27日由司法院收文,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又本件聲請,應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63號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均合先敘明。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於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111年1月27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11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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