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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958號聲請人龔永智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74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侵害人身自由,且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等語。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重更(一)字67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前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受理與否,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決定之。惟查系爭規定二未經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客體;至系爭規定一部分,聲請意旨則尚難謂已具體指摘該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8月15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11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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