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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963 號
聲 請 人 AO1
聲請人因家暴傷害案件,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易字第 878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反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疑義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0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2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3 日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決之。
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 1503 次、第 1510 次、第 1519 次及第 1528 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
茲復行聲請,仍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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