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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979號聲請人杜 丹訴訟代理人蔡尚謙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上字第15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及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964號民事判決(聲請人誤植為判例,惟該判例依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1項規定,已停止適用;下稱系爭判決),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16條等疑義,均應受違憲宣告等語。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又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確定終局判決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且其內容亦無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情,是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不得就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二)經查確定終局判決既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則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是否受理,應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即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之。(三)惟查系爭規定二並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系爭判決則非法令,聲請人自不得以系爭規定二及系爭判決為聲請客體;至系爭規定一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此部分聲請,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不符。四、綜上,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8月15日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虹霞大法官 詹森林大法官 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孫國慧中 華 民 國11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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