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1,憲裁,980,2022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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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980號聲請人李慧貞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0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查聲請人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涉毒品條例第4條第2項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緝字第31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324號刑事判決論處罪刑。聲請人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該院系爭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案,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本庭審查所據之確定終局判決,先予敘明。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即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查系爭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且聲請人係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為本件聲請,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上開規定決之。惟查,確定終局判決就聲請人之上開行為,係依毒品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論處罪刑,是系爭規定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尚不得以之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8月18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11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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