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981號聲請人林佑鴻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1年8月18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明誠大法官 張瓊文大法官 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廖純瑜中 華 民 國111年8月18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