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1,憲裁,991,2022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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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1 年憲裁字第 991 號
聲 請 人 葉敏慧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
法審查暨統一解釋。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3483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 6 個月內,即同年 7 月 4 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訴法第 92 條第 2 項及第 90 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又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合先敘明。

三、再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憲訴法第 84 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訴法第59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上開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同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依法得提起上訴卻未提起,未盡審級救濟程序,非屬上開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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