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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998號聲請人李國毅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資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237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復查,上開系爭判決及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或侵害憲法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人身自由權等,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華民國111 年8月19日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11 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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