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007,202305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007 號
聲 請 人 施吟青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8 年度聲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9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收受確定終局裁定,是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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