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009,202305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009 號
聲 請 人 施吟青
上列聲請人為與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等間刑事事件,聲請憲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 111 年憲裁字第 898 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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