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009,2023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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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009號聲請人施吟青上列聲請人為與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等間刑事事件,聲請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按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898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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