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011號聲請人施吟青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06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收受確定終局判決,是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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