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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015 號
聲 請 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間訴訟權限事件,聲請裁判憲
法審
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人因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間訴訟權限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裁字第 2014 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為違法裁定,有侵害其憲法第 16 條所保障之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次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係於 107 年 12月 13 日作成並確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依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人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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