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015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因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間訴訟權限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人因與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間訴訟權限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014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為違法裁定,有侵害其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次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係於107年12月13日作成並確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5月11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劉育君中 華 民 國11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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