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016,2023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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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016號聲請人陳建宏訴訟代理人梁志偉律師林司涵律師劉彥廷律師上列聲請人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53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0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0條第2款、第96條第4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過度侵害人民之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11條言論自由權、第15條財產權及第22條之一般行為自由等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2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前就系爭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其聲請意旨所陳,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所為之爭執,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違憲之疑義;又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亦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判決所持之見解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5月11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劉育君中 華 民 國11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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