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035號聲請人彭宥明上列聲請人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46號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4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59條規定,剝奪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均有違憲之疑義等語。二、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三、經查,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5月18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2年5月18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