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036,2023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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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036號聲請人丁致良上列聲請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秩字第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就何謂「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未明文規定係何種行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有牴觸憲法第 23 條規定之疑義;聲請人前據此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444號裁定以本案不具憲法重要性為由,裁定不受理,然此已違背憲法基本精神;聲請人再據此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504號裁定以聲請逾越法定期間為由,裁定不受理,然聲請人早已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提出本案聲請,並未逾期。系爭裁定因適用系爭規定而應受違憲宣告。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444號裁定及112年審裁字第504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5月18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大法官 黃昭元大法官 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淑婷中 華 民 國11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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