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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04號聲請人現有石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金鎮上列聲請人為不服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350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50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1月11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戴紹煒中 華 民 國11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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