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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044 號
聲 請 人 蘇上瑀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5331 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1 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5331 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權、第 15 條人民生命權、第 23 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上列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 6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1項及第 2 項、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 365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明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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