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044,2023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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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044號聲請人蘇上瑀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33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33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15條人民生命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2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65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5月16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蔡烱燉大法官 許志雄大法官 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陳明珠中 華 民 國11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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