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046,2023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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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046號聲請人彭鈺龍上列聲請人為與司法院間訴訟權限聲請解釋憲法案件,認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774號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及第39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主文本件不受理。理由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774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5條第2項及第39條規定,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5月18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11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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