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061,2023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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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061號聲請人林志勇上列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46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聲請意旨略謂: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46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就其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次,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等語。二、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22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駁回,是本件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且不得補正,應不受理。關於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其聲請應於該裁判送達後3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次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或不備憲訴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84條第1項、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7款定有明文。查其聲請已逾上開期間,且並未指摘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間適用同一法規範見解歧異,依上開規定,應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5月18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11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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