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JCCC,112,審裁,1063,2023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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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063號聲請人王宏庭上列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45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主 文本件不受理。理 由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該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者,上開6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算;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92條第2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所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458號刑事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然聲請人遲至112年1月31日始提出,顯已逾越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中 華 民 國112年5月18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許宗力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黃瑞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涂人蓉中 華 民 國11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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