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072 號
聲 請 人 莊宗霆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
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8 年度上更(二)字第 190 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認定事實有違誤,且其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第 8 條人身自由、第 15 條生存權、第 23 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算 6 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惟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92 條、第 90 條第 1 項但書、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定有明文。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對確定終局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 99年度台上字第 4220 號刑事判決以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上訴。
又確定終局判決及其第三審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不得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而聲請法規範審查部分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
末查,聲請人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前揭要件不合。
本件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15 條第 2 項第 5 款及第 7 款規定以一致決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